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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机动车报废 |
作者:秘书处 文章来源:台协会 点击数8967 更新时间:2008-07-23 10:12:38 文章录入:祝月村 责任编辑:祝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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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公安局车管处获悉,1988年入户的汽车因其达到报废年限而被停止年审.根据我国新的《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车辆报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所需资料: 1. 机动车报废申请表; 2. 市金属回收公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发票; 3. 缴交行驶证及车辆号牌回执; 二、 办理程序: 1. 到市车管所办证大厅 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2. 持表到审验科检验车辆; 3. 验车后,持表到大厅 号窗口审批; 4. 将车交市金属废品回收公司,领取《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5. 到牌证科 号窗口办理注销手续,领取《报废证明书》. 另外,根据规定,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管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迟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上述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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