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苏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 文章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台商投资企业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作者:中新网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7585    更新时间:2008-06-19    

 

        ★★★

台资企业在大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台资企业的企业就其在大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台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的台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家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台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的台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家另行规定。台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年得税税款。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台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台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分0%的企业所得税。对鼓励台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分方所得税。

  台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大陆投资开办其他台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台资企业在大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台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大陆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大陆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台资企业在大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文章录入:祝月村    责任编辑:祝月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版权申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会员中心 | 取回密码 | 友情链接 | 管理团队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