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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出台十二条措施 贷款上提到200万

作者:秘书处    文章来源:秘书处    点击数:1698    更新时间: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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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意见》,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12条措施,旨在帮助企业解难题、渡难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这12条新措施分别是:1、建立普遍走访与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帮助企业克服困难;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3、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降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工成本;4、充分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的效应,加大对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5、下调医疗、工伤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6、用好用足“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增强服务企业的能力;7、改进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审批,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用工;8、配合支持实施企业调整举措,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9、积极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工作,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和减免技能鉴定费;10、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以减少或避免违法成本。11、完善就业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能;12、切实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为企业运行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

     记者了解到,目前许多中小企业最大的困难莫过于资金短缺,为了解决企业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在这次出台的12条新措施中,就明确规定了实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放宽的政策:对一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将贷款上限由现行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与此同时,还提高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降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成本。

     据悉,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数给予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数的50%给予补贴。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单位用工补贴。

     另据了解,经过创业培训后开办企业的创业人员,政府同时予以重点扶持。通过创业引导性资金的投入,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开办的企业,提高减免租金补贴的比例;对被列为青年见习和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建立对企业的补贴和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制度。同时,从2009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期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行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下调为8%;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下调为0.5%。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变。

     此外,在这次新出台的措施中,同时还包含了“改进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审批,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用工”和“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和减免技能鉴定费”等有力措施。据业内人士分析,这些利好措施的出台,将给我市的一些困难企业送去一件件温暖的“小棉袄”。

文章录入:祝月村    责任编辑:祝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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