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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作者:苏州台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42    更新时间: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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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07年5月16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成立苏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在苏州市注册的台资企业自愿组织并参加的民间社团,并报苏州市民政局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受其保护。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合作交流,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苏州的经济繁荣。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传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海峡两岸有关商务及苏州投资环境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二)密切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台资企业的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协助政府处理有关纠纷和矛盾,对企业遇到的困难予以帮助,维护台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参加经贸考察活动,定期出版协会刊物,举办有关座谈会、洽谈会和研讨会等。
(四)加强台资企业间的了解、交流和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五)增进与台湾及其它地区工商社团和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当地引进台资工作。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引导会员敬业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在苏州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凡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企业会员。一个企业会员可登记一至二名代表。
第九条  在苏州市从业的台湾同胞,凡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协会邀请当地台办领导加入协会,为协会特邀会员,并任协会同级组织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出协会时须向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并由协会理事会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协会所分配的任务,提供协会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
在因会员数过多,不便召开会员大会时,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的职责相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协会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五)审查和监督协会各项经费;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人数占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理、监事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监)事的,应由联谊会及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由该理(监)事所在的联谊会协商推荐更替人选,并报理事会备案;因会员数增加而需要增补的理(监)事人选,由联谊会协商推荐报理事会批准。协会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工作实施情况;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经费预、决算;
(四)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和常务监事;
(五)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六)决定部分理事增补或调整,并提请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提出处理办法;
(八)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民主推荐产生,报市台办核准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副会长由各联谊会会长及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会长可根据需要特聘资深的副会长以上人员担任协会的荣誉副会长。各联谊会的副会长为协会的当然常务理事,各联谊会的理事为协会的当然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其职责是:
(一)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协会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三)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提出处理办法,涉及重大问题的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协商提名因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的部分理事人选;
(五)决定协会工作人员人选。
第十八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出缺时,由会长委托或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一位副会长临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十九条  协会监事会由各联谊会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协会财务进行监督。监事会设常务监事和监事若干人,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聘请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组织和联系会员开展活动,本会在市内各区设立联谊会,称“苏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区联谊会”。联谊会的正、副会长由所在区联谊会会员协商推荐选举产生。联谊会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会员一般参加企业注册所在区联谊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各联谊会会员会费的30%调拨协会使用;
(二)会员及海外人士和社团的资助、捐赠;
(三)协会创办的第三产业和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使用原则是“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协会经费的管理须遵守苏州市社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受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如终止活动,应由理事会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妥各项清理善后事宜,向原社团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会费标准
一、入会费:人民币1000元
二、年度会费
1、企业会员:人民币1600元
2、个人会员:人民币1000元

文章录入:祝月村    责任编辑:祝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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