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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转苏府办…    文章来源:转苏府办〔2016〕46号文    点击数:2632    更新时间:2016-04-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

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39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历年来创业工作实践,特对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进一步完善。

第二条 创业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姑苏区、苏州高新区。

第三条 创业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市本级从就业专

项资金中列支、区配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四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

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载体,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市、区两级各自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制度,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建立创业孵化载体。

1.市本级、各区、街道(乡镇)、市区在苏高校根据实际

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和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创业孵化载体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

2.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安排入驻人员达

到下列条件之一:(1)本地户籍创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下同)占比40%及以上;(2)初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占比 50%以上。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考核评估后,在区创业资金补贴到位的情况下,根据该基地对本地户籍创业者,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租金减免部分予以补贴;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资金可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

    符合享受租金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且经营场所经街道或乡镇认定和集中管理,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年租金50%且最高5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上述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因经营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协商后退租,但不得转租。

(二)拓展购买社会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对认

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化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跟踪指导、融资支持等服务,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 6 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按照每成功孵化 1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将社会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政策拓展到符合条件的高

校创业孵化载体。在苏高校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创业工作评估范围,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引导天使基金投资。2018年前,市级创业引导性资金

每年划出500万,引进专门面向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每年遴选1015个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就业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创业引导性资金按每个项目天使投资金额的 20%予以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购

买社会服务,通过项目推介会、印制项目手册和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新项目不少于5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 20%。对经评估后发布的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每个200元一次性补贴;对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六)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

工作项目。

1.开展融资服务。将苏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苏州市创

业担保贷款,增加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市本级增加创业担保贷款基金8000万元,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1.2亿元,市(县)不低于2000万元,区不低于500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确保融资服务基础稳固。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贷款申请审核推荐周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每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

工商户1000户以上,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

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40个。

(七)低收入家庭创业补助。加大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创业的

援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或进入孵化点的,租金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八)扶持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乡

镇、街道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对建成的基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章 配套资金

第六条 市、区级创业资金,依据街道或乡镇出资配套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出资的,视同街道或乡镇出资),即街道或乡镇资金到位后,市、区级创业资金原则上分别按街道或乡镇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创业资金在街道出资和区级创业资金到位后下拨。

第七条 区级配套资金未达街道或乡镇出资三分之一的,市

创业资金按照区级配套资金实际发生数配套;区级配套资金超过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街道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区级财政直接出资项目,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其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在苏高校创业孵化载体租金补贴,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

对于孵化基地基建项目或装修款项,市级财政补助款项最多

不超过50万。对市区在苏高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支出。2018年前,市级创业引导性资金每年划出500万匹配支持有关项目的资金和市本级建立的创业载体由市级财政直接列支。

第八条 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配套使用。

第四章 创业工作评估

第九条 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

按《苏州市区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操作。

第十条 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一条 对创业项目开发、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

加强跟踪扶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或总分低于60分的不予补贴。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

资金申报表》,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在项

目申报单位所在场所和人社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如无异议,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

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

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自行废止。(转苏府办〔201646号文)

文章录入:祝月村    责任编辑:祝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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