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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士与台湾人士通婚须办事项

作者:秘书处    文章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点击数:11075    更新时间:2008-07-23    

 

        ★★★

一.    大陆人士须提供:

1.  本人身份证;

2.  户口复印件;

3.  所在单位证明及街道办事处证明;

二.    台湾人士须提供本人经过公证的必备资料,证明本人目前

   无婚姻存在以及其它个人情况,可以依法登记结婚;

三.    双方到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管理科办理结婚登记;

四.    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五.    婚后如果双方要到台湾定居须办理以下事项:

1.  由台籍一方携大陆配偶一方(申请人)的资料及经公证后的结婚

证明等,到台湾为其大陆配偶申请入境证件;

2.  由大陆一方在(申请人)所在地三香路行政中心地址:苏州市劳

动局三香路128号(行政中心)2楼,电话:0512-68621960

提出申请,包括:

a.  到三香路行政中心领取出境申请表;

b.  到三香路行政中心出入境签证科报备审批;

c.  由三香路行政中心转发通知.

   3.以上两项办妥即可由大陆往台湾了.

文章录入:祝月村    责任编辑:祝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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