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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困难企业不裁员可获补贴

作者:苏州日报    文章来源:苏州日报    点击数:2002    更新时间:200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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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地税局和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企业予 

以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月480元稳定岗位补贴”,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

  根据实施意见,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县市,可申请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期间也不重复享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用工补贴。

  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与其工会或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其工会或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鼓励和引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其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承诺支付期限,并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实施意见同时规范了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和范围。“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等7个条件。

下载: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3号)

文章录入:祝月村    责任编辑:祝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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