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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台胞参加苏州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作者:社保中心    文章来源:社保中心    点击数:4575    更新时间:2009-06-26    

 

        ★★★

一、文件依据

苏劳社险〔200513号《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范围对象

    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三、参加险种

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台湾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四、参保流程

所在单位持台湾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填写首次参保有关表式,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姓名”栏填报中文姓名或汉字译名;“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其“通行证”号码。

台湾人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与本市职工一致。

五、有关规定

台湾人参保缴费后,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在国内流动的,按参保职工相应转移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按参保职工出境定居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六、其他规定

台湾人的子女,在市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可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参加市区学生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按年申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11月。

七、缴费比例

20091月至201012月,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各险种缴费对象按相应参保范围规定执行:

 

  

单位缴费

比例

职工个人

缴费比例

单位个人

合计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28%

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8%

2%

11%

地方补充

医疗保险

1%

工伤保险

0.5%

0.5%

  

32.5%

11%

43.5%

 

苏州社保中心网址:www.szsbzx.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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